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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0-05-07  |  作者:  |  【  】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所的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所的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专项经费(简称实验室经费)来源于中国科学院每年下达的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实验室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三条 实验室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实验室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实验室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实验室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根据实验室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部署,开放基金课题经批准后,按年度拨款;课题结束三个月后,课题经费余额如数上缴实验室。

外单位人员承担的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由本所财务部门管理,在其来实验室工作时使用,原则上不划转到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账户。

第五条 实验室经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实验室经费预算纳入全所预算,实验室主任应在院实验室择优经费预算下达后制订经费支出计划,经室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实验室负责人每年向研究所财务部门报送当年的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择优经费的使用负责,研究所负责依照本办法监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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