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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2010-05-07  |  作者:  |  【  】 【打印】 【关闭

为了加强我所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所会计档案是指研究所经济活动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工作专业材料,是反映我所科研及管理活动中经济信息的真实记录和凭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质量,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记录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保护国家财产有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档案管理要执行《中国科学院公共事务管理标准》中的会计档案建档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三、全所会计档案工作是全所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所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务管理处必须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定期移交到所档案室。

四、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处的专人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工作。

五、归档办法

1、财务管理处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编制保管清册,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所档案室保管。

2、财务部门向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时,财会部门必须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档案部门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点核实;财务部门、档案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3.档案室按会计归档范围进行验收,要求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装订规范。

六、保管、利用和销毁

1、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财务部门须拆封重新整理,应按档案更改手续,由双方经办人共同进行。

2、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本所其它部门利用会计档案应征得立卷财务部门的同意。所外单位利用时,应开据介绍信,写明查阅内容,并经财务管理处负责人批准。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要销毁时,要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经主管所长签批后方可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由会计部门抽出另外立卷,再交档案室保管,直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5、会计档案销毁时,由档案室和财务管理处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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