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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5-10  |  作者:  |  【  】 【打印】 【关闭

 

财预〔2006〕4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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